摘要:2月8日下午,電科院((300215.SZ)發布公告,公司于2023年2月7日收到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
2月8日下午,電科院((300215.SZ)發布公告,公司于2023年2月7日收到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公司訴前任董事長胡醇歸還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名章(胡醇)、合同專用章一案的起訴狀,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已收到并決定受理。
2022年11月1日,胡醇未遵守公司《印章管理使用制度》之規定,要求原告公司員工將原告公章、法定代表人簽名章(胡醇)、合同專用章三枚印章送至被告指定人員,其后上述印章再未返還至原告。2023年1月12日,電科院召開第五屆第十一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決免去被告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選任宋靜波為董事長,聘任李杰為總經理。董事會表決結束后,電科院即要求胡醇返還公章,但其一直未予以回應。
根據《印章管理使用制度》規定,原告各類印章由董事長指定專人代管,其中公章、合同專用章應由董事長秘書負責保管,法定代表人簽名章由財務負責人保管。因被告任職期間擅自將印章帶離經營地點消極拖延用印,不再擔任董事長職務后拒不返還印章,使大量經營合同、文件無法處理,帶來包括銀行續貸無法完成面臨資金鏈斷裂等經營風險,原告作為上市企業,一旦無法正常經營將造成股東包括大量股民的利益遭受巨大損失,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負面影響極其惡劣。
綜上,被告已不是原告董事長及法定代表人,理應向原告返還侵占之印章。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一百二十二條等相關法律規定向貴院提起訴訟,望查明事實后,盡快判準原告之訴請,以解決原告經營困境。
針對此類事件,有律師指出,在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一旦發生公司證照被某一方占據、搶奪,其他方則很可能因為沒有公司證照而變得寸步難行,直接影響到公司的正常經營。
“公司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其他公司負責人拒不交出公章、營業執照的行為實際上不僅違背了公司章程,也違反了公司法關于董事應當履行的相關義務的規定。此時,公司股東會、監事(會)可以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采取措施。對于確實難于解決拒不交還的,公司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占有人歸還拿走的公章、營業執照等。”律師強調。
梳理此前類似的案件中,法院也都會支持公司訴求。“公司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物品,是公司開展經營、管理活動的必備工具,且屬于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在不同程度上代表公司,具有重要意義。”
對于本次起訴,也有中小投資者表示,希望能夠公司能夠盡快拿回公章,不要影響公司正常經營,損害中小股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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