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透露,公園曾遭強行收購,在媒體的持續曝光下,收購作罷。但“后遺癥”卻一直延續至今
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透露,公園曾遭強行收購,在媒體的持續曝光下,收購作罷。但“后遺癥”卻一直延續至今
國家森林公園價值幾何?
2022年元旦假期,黃淦波過得并不輕松。公園里的豪華墳墓依舊、豪華別墅依舊、西氣東輸線路留下的“傷疤”依舊……由于20多年不通電,他甚至覺得在公園上空的高壓線上逗留的鳥兒都在為他鳴不平。
元旦當天,有游客問他,公園什么時候能通電?爛尾別墅什么時候能拆?豪華別墅住的是什么人?他只能無奈地苦笑,沒法給出具體答案。但他心里清楚,這都是多年前拒絕強行收購的“后遺癥”,也許只有紀檢監察部門介入,這些問題才能迎刃而解。
黃淦波是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董事長,苦心經營觀音山整整22年,硬是將一座不起眼的荒山打造成國家森林公園、4A級景區。可是,當年的強行收購一直如鯁在喉。
不得不說的官員之一:劉志庚
故事要從2005年春天講起。當年3月,觀音山公園先后3次向所在地——東莞市樟木頭鎮政府書面申請申報國家森林公園,鎮政府以沒有先例為由拒絕。后來,觀音山公園依照相關規定直接向廣東省林業廳和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
2005年12月23日,廣東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得到國家林業局批準,正式成立。
然而,當地政府不予承認觀音山森林公園的“國家級”稱號。
2006年,隨著游客量的增加以及聲名的遠播,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終于引來了地方政府的目光。可是,這目光中并沒有善意,到處充斥著“收購”的欲望。
黃淦波說,“收購”的主導者是時任東莞市委書記劉志庚。劉志庚出生于1956年,2006年3月任東莞市委書記,2011年11月任廣東省副省長,2016年2月接受組織調查,當年4月被開除黨籍和公職,2017年5月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劉志庚的授意下,樟木頭鎮政府要求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所在地社區——石新社區終止與黃淦波的合作。
2006年.劉志庚一上任,樟木頭鎮政府就自行對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重新做了規劃,,并于6月8日下發文件,以“民營企業不能投資旅游產業”為由收購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時任樟木頭鎮副鎮長羅偉倫口頭通知黃淦波,要以“3000萬元收購觀音山”,并且不是給現金,而是給一間約1萬平方米的舊廠房抵扣,而這間廠房實際價值不超過1500萬元。黃淦波稱,當時投資已經超過1億元,所以拒絕了這一要求。
但是,樟木頭鎮政府依然一意孤行,對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重新做了規劃。
2006年10月10日,樟木頭鎮政府未經觀音山公園同意就上報文件《關于將觀音山森林公園納入全市森林公園建設規劃的請示》,請求東莞市政府同意將觀音山公園納入全市森林公園建設規劃中。
同年11月11日,東莞市政府下發《關于將觀音山森林公園納入全市森林公園建設規劃問題的復函》,提出“將觀音山森林公園納入銀瓶嘴森林公園總體規劃、概算,鎮政府負責涉及收回森林公園的經營權及征地的補償問題,并由市、鎮兩級分擔其工程建設資金”。
從此兩方便拉開了“收購與反收購”大戰的序幕。
不得不說的官員之二:李滿堂
此后的故事,又加入一個核心人物李滿堂。李滿堂出生于1958年,2008年8月任樟木頭鎮黨委書記,后任東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李滿堂調任樟木頭鎮后,希望在市委書記劉志庚面前“露臉”,做出突出“成績”。在幾次工作匯報中,聽出劉志庚對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很感興趣”。便決定從中下手。
2009年以來,李滿堂多次在樟木頭鎮相關會議中表示,要“盡快解決觀音山經營權問題”。后來,李滿堂約黃淦波見面,提出以1億元的價格收購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黃淦波表示,首先自己對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傾注了心血,不舍得賣;其次,當時投資已經超過3億元,也“不賤賣”。
溝通無效,李滿堂便勸觀音山森林公園管委會負責人辭職,許諾將其安排在鎮黨委宣傳辦公室,以“砍掉觀音山一條腿兒”。結果,再次失敗。
2009年9月29日,第五屆中國東莞觀音山健康文化節在觀音山公園舉行,出席開幕式的有許多離退休的省部級領導及知名學者。開幕式結束后,黃淦波陪同李滿堂等樟木頭鎮各級領導在公園游覽,李滿堂說,別看你請了這么多“老頭”來觀音山參加活動,“這些家伙今天滾蛋后,你還得聽我的”。
當天下午臨近下班時,樟木頭鎮黨政辦給公園來電,要求公園到鎮里取一份批復件。等公園方拿到批復件傻眼了,這是一份李滿堂批復同意執行的批復件,批復的文件為樟木頭交警大隊給鎮委鎮政府的報告,主要內容是說,為了安全原因,從國慶黃金周開始,禁止一切車輛上觀音山。
黃淦波氣憤地說,第二天就是國慶黃金周了,這個通知的指向非常明顯。為此,公園召開緊急會議。據了解,當時,國慶黃金周每天入園游客幾萬人,隨游客入園的車輛約兩三千輛。每天上午8時左右,公園門樓和會展中心的停車場400個停車位就會爆滿,后續車輛只能再找地方停放。一旦禁止車輛上山,又無法事先告知游客,那么,蜂擁而至的游客車輛勢必堵在公園門樓前路段,并且會越聚越多,將處于前不能進、后不能退且沒地方休息吃飯、也沒辦法回家的境地。屆時,游客對公園的投訴和不滿必將爆發,而公園也無力平息游客的不滿。在此情況下,一旦有人帶頭搗亂,比如破壞公園財產、打砸槍游客車輛或毆打游客等等,那么波及數萬人的大規模騷亂有可能一觸即發。
分析了種種可能出現的嚴重后果,觀音山國家森林公園急忙向參加健康文化節的嘉賓求援,同時向省委甚至中央反映情況。在有關部門的過問下,樟木頭鎮取消了這一臨時決定,避免了一場重大災難的發生。
“收購”無果,官司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收購”風波再起。樟木頭鎮政府牽頭要求觀音山所在村委會——石新社區以“不適合合作”為由,將觀音山告上了法庭。
2010年2月1日,石新居委會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起訴黃淦波、觀音山公司,請求:解除石新居委會與黃淦波、觀音山公司于1999年11月30日簽訂的《聯合開發合同》及2001年9月5日簽訂的《協議書》;判決黃淦波、觀音山公司返還東莞市樟木頭森林公園范圍內所有的土地、建筑物、觀光旅游設施及經營權給石新居委會。
應對石新社區的上訴,黃淦波的應對之策就是反訴。2010年5月7日,黃淦波、觀音山公司向廣東高院起訴石新居委會,請求判決石新居委會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繼續履行合同,并賠償損失3億多元。
2010年5月28日,廣東高院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發出(2010)粵高法民-初字第3號《案件移送管轄通知書》,要求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將石新居委會起訴黃淦波和觀音山公司的案件移送與該案合并審理。經征求雙方當事人意見,兩案合并審理后,石新居委會為本訴原告,黃淦波、觀音山公司為反訴原告。
然而,2010年9月20日,案情又出現了新的變化。當天,石新居委會向廣東高院申請變更訴訟請求,稱《聯合開發合同》不僅違反法律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且存在利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村民公共利益的行為。請求法院判決合同無效,并將觀音山森林公園全部經營權轉給石新居委會。
經過縝密的審理,廣東高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07年修正)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判決:確認石新居委會與黃淦波分別于1999年11月30日、2001年9月3日簽訂的《聯合開發合同》、《協議書》為有效合同,石新居委會與黃淦波、觀音山公司均應按約定履行合同;駁回石新居委員會的訴訟請求;駁回黃淦波、觀音山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對此判決,石新居委會并不滿意。于是,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相關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為:一是《聯合開發合同》的效力應如何認定;二是《聯合開發合同》應否繼續履行。最高人民法院認定《聯合開發合同》有效。關于《聯合開發合同》應否繼續履行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石新居委會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聯合開發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故雙方當事人應繼續履行合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此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至今,7年過去了,但“收購”的鬧劇還在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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