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創投業自1984年從國外引入概念和1986年1月創建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簡稱“中創”,1998年6月被清算)至今,已有三十多年,在資金規模上僅次于美國。
我國創投業自1984年從國外引入概念和1986年1月創建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簡稱“中創”,1998年6月被清算)至今,已有三十多年,在資金規模上僅次于美國。據中基協2020年11月統計,管理創投資金規模11萬億人民幣。我國創投業發展很快,并為我國創新創業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但和美國相比,長期價值投資質量尚差,至今沒有相關行業發展法律法規,僅有國家十部委2005年頒布的規章——《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特別是在認識理念上仍然比較混亂,實事求是地講,我國創投業截至目前還未完全走出野蠻生長期,在理念上存在十大認識誤區。
(一)創業投資不是基金。
什么叫基金?我國許多著名機構和有識之士都解釋不清楚。基金源于英國,后在美國獲得發展,是以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為基礎。按信托制度,資金的所有者根據信托合約將資產讓渡給管理者,管理者依照托管者的旨意為受益人提供相應的收益。資金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是信托-委托關系,即大家常講的LP與GP的關系,不是委托代理關系。例如證券投資基金,首先由政府證券監管部門授權某證券管理機構,由其向投資者募集資金(包括開放基金和封閉基金),并負責全權管理基金,投資人的資金托管到銀行,由銀行負責監管。于是,投資人、管理人和監管者三者之間形成相互制衡關系。英美的信托制度是一種不成文的習慣法律體系,而我國和日本、臺灣地區同屬大陸法系或成文法系,不存在信托-委托制度。但此制度是發達資本市場所必需,因此也專門制定了《信托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但是,日本及臺灣地區的證券基金叫《證券信托投資基金法》。
創業投資機構在我國的法律形態是企業,不是信托-委托關系的基金,更不是證券投資基金。創投機構作為企業,包括公司制企業和有限合伙制企業,根據《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的相關規定,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而其中大部分又都是有限合伙制企業。在有限合伙企業內部,一種是有限合伙人,根據合伙人協議,負責主要出資,承擔有限責任,不參與企業日常管理活動;另一種是普通合伙人,一般出資1-3%(在此意義上,它們也具有有限合伙人特征),主要負責創投企業的運營管理活動。普通合伙人權力大,因此承擔的責任也更大,即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在美國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必須是自然人,還要登記個人財產。在此特別聲明,有限合伙人不是LP,普通合伙人也不是GP,它們二者之間是合伙人關系,只是在有限合伙企業中責權利有分別。
(二)創業投資不是股權投資。
股權就是股東權益的簡稱。股權有兩種法律形態:一是股票(依法發行并在法定的證券場所登記備案);二是工商注冊憑證。所謂股東權益,包括所有權、知情權、決策權、收益分配權和財產處置權等。創投機構專注于投資高成長性的中小微創新創業企業,并享受被投企業的相應股東權益,通過擔任股東,為被投企業提供克服風險、整合社會資源、完善管理制度、吸引后續投資者等增值服務,讓企業得以快速成長。其中少數優質企業成長到一定階段成功上市,不僅可以獲得更多的社會投資人的支持,也受到證券監管部門的規范引導和依法保護,此時,創投機構則適時將持有的股權出售,從而實現退出,并獲取收益,除去彌補許多失敗投資外(一般為80%左右),還可為合伙人獲取較好收益。由此可見,創業投資不是專注投資企業的股東權益,即股權投資,而是專注投資中小微創新企業,幫助他們快速成長,與創業家共同創造價值。
此外,由于將創投企業人為認定為股權投資基金,造成全國創投行業諸多混亂,本來中國投資協會屬下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加上股權二字,變成股權和創業投資專業委員會;我國許多大中城市既有股權投資協會,又有創業投資協會,尤其深圳存在四家,除了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創業投資條例》規定成立的深圳市創業投資同業公會外,深圳證監局直屬就有投資基金同業公會和私募基金協會,以及私募基金商會。
(三)創業投資不是產業投資。
1998年在成思危先生的領銜下,民建中央在全國政協九屆一
會議上提交了《關于盡快發展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的提案》,從而掀開了中國風險投資發展的序幕。其實在此之前,原科技部副部長鄧楠就已組織一班專業人士赴美國調研創投業,并將調研成果《關于建立創業投資機制的報告》呈送國務院領導。截至1999年8月,全國各地的國有風險投資企業達到100多家。2001年原國家計委將起草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并遞交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被時任總理朱镕基否決。溫家寶總理時代,國家發改委某些負責人再次鼓吹發展產業投資,并審批成立了一批產業投資基金,如最早成立的渤海產業投資基金。但事實上,創業投資不是產業投資,其主要投資方向是中小微創新科技企業,從而推動我國產業轉型升級和科技成果高效轉化為社會財富。
在這里須說明兩點:一是“風險投資”與“創業投資”在英文上雖是同一名詞,但翻譯成風險投資并不確切,因為創業投資是專注投資中小微科創企業,不是專注投資風險。正如常人所言,不是“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而是“為得虎子,敢入虎穴”。二是啥叫產業投資?社會經濟活動中存在三大產業,即第一、二、三產業,莫非政府與民間聯合要成立什么基金去投資第三產業中的歌廳桑拿等嗎?
(四)創業投資企業不存在公募和私募問題。
啥叫公募?啥叫私募?證券監管部門稱:公募就是通過開會及媒體方式等公開向社會募集,私募就是非公開募集,并將此叫法加到創投企業頭上。在美國,企業發行股票,一種是面向社會公眾即非特定對象發行;一種是針對特定的合格投資者發行。向特定對象發行不用通過國家證券監管部門審核。須知,全球實行注冊制有兩種:一是英國注冊制,企業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由證券交易所全權審核;一種美國備案注冊制,即企業申請發行股票,首先由證券交易所審核,然后報證券監管部門備案審定。我國采用的是美國的注冊制模式。而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卻將證券投資基金的募資分為公募(利用開會或媒體宣傳等方式募資)和私募(即非公開募資)兩類,不免有張冠李戴之嫌,創投企業根本不存在什么公募或私募。合伙企業設立前,根據自身的能力和需求,潛在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在相互尋求合作,而不是什么公募私募。公司制企業是由股東出資自愿投資。
(五)創業投資企業由證監會用《證券投資基金法》監管是錯誤
的。
中央編辦根據吳曉靈女士的建議,將創投行業劃歸證監會監管,其理由是創業投資是股權投資基金,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同類。不由得聯想起時任人大財經委副主任的吳女士在討論《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時,曾異想天開提出要搞一個籠統的《基金法》,遭到專家們的一致反對。有的專家指出,比如交通,不能將海運、陸運等混在一起,籠統搞一個交通法。隨后不久,吳女士說服中央編辦,將創投業劃歸證監會監管,于是將創投業納入證券投資基金監管范疇,用私募證券投資監管理念去監管創業投資,這顯然是錯誤的。正如上述所說,創業投資不是基金,也不是股權投資基金,更不是證券投資基金,而是在工商部門注冊的企業。每年國家發改委給創投機構發通知,要求匯報投資情況;中基協責令創投機構必須備案,從業人員要通過考試獲得從業資格,創投企業高管如不備案不能從事創投業,這不僅嚴重影響我國創投業的健康規范發展,同時也帶來了許多不應有的混亂,如非法集資和欺詐活動等,深圳有個紅土創投企業,就是打著創投旗號從事放貸,造成出資人100多億經濟損失。此外,前幾年天津的股權交易中心曾經從事大量非法股權交易,將未上市的企業股份轉讓后,不到工商部門重新變更登記,還在繼續交易。
(六)難道允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普通合伙人由有限責任公司擔當嗎?
有限合伙相關條款規定,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不能擔任普通合伙人,那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擔任普通合伙人。由此我國絕大多數創投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普通合伙人都注冊成立為有限責任管理公司,這完全是一種悖理:一是啥叫無限責任?啥叫連帶責任?二是有限責任公司怎么能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又怎樣連帶其它?比如有限合伙企業實際注冊到位資金5億元,擔任普通合伙人的有限責任管理公司只出資2千萬,一旦普通合伙人違反法律法規和合伙企業協議,造成合伙企業2個億的損失,充當普通合伙人的有限責任管理公司如何去承擔其造成的損失?相關法律條款至今沒有出臺相關細則。二是現實當中不少有限合伙企業由于經營不善而注銷,作為普通合伙人的管理機構根本不承擔什么無限連帶責任,卻在每個項目獲得的凈收益中照樣享受20%分成。
(七)將創業企業的不同成長階段人為地認定天使投資投早期,創業投資投成長期,股權投資投后期,其根據何在?
我們要明確,創新創業企業是一個經濟生命體,通過經營運作實現投入產出,并呈現各個不同的成長階段,其資產狀況也不會相同。所謂早期,就是創業企業成立后一段時期只有投入沒有產出,處于虧損階段,如生物醫藥項目,在三期臨床前都沒有產出;所謂成長期,是指創業企業有收入且實現盈虧平衡,有了利潤。但在繼續成長過程中,由于技術不能及時更新,管理不能改進,商業模式不完善,加之市場發生新的不確定因素等,許多創業企業面臨重大調整或失敗的風險,只有少部分具有高成長性的企業有望進入成長中后期,并有望成功上市。在此階段的科創企業可謂成長后期,但不應否認它仍屬創業階段,仍屬于創投企業投資領域,而不是什么股權投資。
所謂天使投資,實際上是個人投資者。他們憑借雄厚的資金實力,豐富的企業管理經驗以及博大的情懷,出資幫助小微企業快速成長,但主要目的不是為了賺錢,而獲得某種成就感。國內一些地方設立天使投資基金,實際上就是創業投資合伙企業,國家應制定優惠政策法規大力鼓勵有資金實力和投資經驗的個人積極參與創業投資,推動天使投資的快速發展。
(八)單個投資項目退出收入征稅納稅,完全違背創投企業的營運規律。
我國創業投資主要是借鑒美國硅谷的成功做法而發展起來。根據合伙企業協議的約定,創投合伙企業要有封閉期,在我國封閉期一般為5+2,即5年封閉,2年清算;而美國長線資金充足,一般封閉期為9+2或10+2。他們的稅收有明確規定,即針對創投合伙企業在其封閉期內實現總體盈虧平衡之后的凈收入才進行征收,而不對單個投資成功項目的收入進行征稅。須知,在封閉期內創投合伙企業的投資活動是一整體,而對單個項目投資只是其單個產品,合伙企業盈虧應在總體上進行核算,若有凈收入,則才應征所得稅。如對單個投資成功項目退出收入征稅,一旦創投企業封閉到期進行清算,總體是虧損的,那么,對單個成功項目的收入征了稅,豈不是對創投企業合伙人的一種變相掠奪?
(九)對創投企業的被投企業上市后退出凈收益征收增值稅,有何法理根據?
根據稅務部門規定,要對創投企業投資的某個項目上市后退出收入減去發行價格之差征收增值稅。這對創投企業傷害很大。創業投資企業冒著失敗的風險溢價投資中小微創新企業,并持有數年、甚至十余年之久,期間大部分項目又都失敗,只有少數項目健康成長并成功上市獲取收益,根本不存在制造業企業之類的增值問題。試問,凡是按上市企業發行價格投資的其他機構,如證券投資基金,對其溢價退出的凈收入征收過增值稅嗎?
(十)創投企業是多種類型的有機群體,不是一個個孤島。
在我國現實的社會經濟活動中,已出現多類型參與創投業的機
構,如政府創投引導基金,商業化創投母基金,專業化創業投資企業,大型企業設立的創投機構、天使投資母基金,天使投資基金、家族創投基金等等。經過實地考察分析,不難發現,這些投資機構都在直接或間接地投資高成長科創企業,他們之間存在某種天然的緣分,并構成一個有機群體,彼此緊密合作,共同推動我國新經濟加速發展。
首先,無論是政府引導基金具有政策導向性質,目的不是為了盈利,還是為獲得盈利的商業化創投母基金,都是要創投企業出資,充當有限合伙人或股東,二者之區別只是重點投資創業企業的不同成長階段而已,前者強調投資早期初創期項目,后者強調投資中后期項目。
其次,關于天使投資基金(包括天使母基金),更主要集中小微創新企業的早期階段。但它應與專業化創投企業合作,讓后者跟進進行第二輪、第三輪等的投資,推助企業持續高成長。
第三,關于大型企業的創投機構,主要是為大企業技術和產業升級,投資合適的中小創新創業企業,成為大企業的下屬。大型企業要實現產業升級,往往采取在企業內部設立某一單獨部門,進行新科技的開發,通過設立專業創投機構去投資控股外面某中小微科創企業,使其不斷壯大,逐步成長為該大型企業中的新型主導產業。
第四,至于家族創投基金,主要是利用其資金優勢,吸引高端復合人才,集中投資某一行業,如某一家族基金在一次研討會上公開講,他們重點投資生物醫藥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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