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內法的域外適用在國際關系中并不鮮見,國家采取不符合國際法的國內法域外適用措施,以及濫用國內法域外適用措施,都會構成對國際秩序和國際法治的沖擊和影響。
國內法的域外適用在國際關系中并不鮮見,國家采取不符合國際法的國內法域外適用措施,以及濫用國內法域外適用措施,都會構成對國際秩序和國際法治的沖擊和影響。我國應認清國際趨勢,積極面對挑戰,從我國涉外法律規則產生的問題中,不斷完善我國法律體制。
中國法域外適用法律體系現狀
2019年2月26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要求,要加快推進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這表明,在如今國際法的規則框架下,國內法域外適用問題已經得到最高國家領導人的高度重視。
中國現行域外適用規則散見于各類法律和行政法規之中,所涉領域較為廣泛,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國際法上確定的國家管轄的四大原則,即屬人管轄、屬地管轄、保護性管轄、普遍性管轄,在中國現行法律中都有域外適用的相關規定。
1.體現屬人管轄原則的域外適用規則。屬人管轄是指,國家有權對一切具有本國國籍的人實行管轄。例如,刑法第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可見只要是中國公民,即使是在國外犯罪,中國法院也有權進行管轄。
2.體現屬地管轄原則的域外適用規則。屬地管轄是以當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為管轄權的連接因素而形成的原則。例如,刑法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這表明行為結果發生在中國領域內的域外行為也可以進行管轄。
3.體現保護性管轄原則的域外適用規則。保護性管轄是指,中國對在國外受到侵害的中國人實施保護。例如,刑法第八條規定,“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據此,中國可以對外國人在國外的犯罪行為進行管轄。
4.體現普遍管轄權原則的域外適用規則。普遍管轄是指,各國只要不干涉他國主權,對于國際犯罪,無論犯罪人的國籍如何,也無論他在何處犯罪,均有權實行管轄。例如,刑法第九條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除此之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對在中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完善中國法域外適用法律體系的建議
根據我國現實立法情況,客觀理性地吸收國外立法的可取之處,在不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完善我國國內法域外適用法律體系,為有效保護我國當事人和國家的核心利益提供法律依據。
中國法域外適用法律體系應在重點領域中明確確立域外管轄權規則,以便在實際活動中更好地發揮法院的域外審判權,保護國家利益、企業和公民的合法利益。這些重點領域主要包括刑事、民事、國家安全、反恐和經濟安全等方面。確立域外效力條款時,可以考慮以“效果原則”為基礎,將境外特定行為納入域外效力范圍。此外,應繼續完善“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使國際規則更加清晰,為我國法院的涉外管轄提供依據,使外國企業與中國市場的關系更加確定。這有利于維護我國國家安全、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構建公平公正的國際法律環境。具體建議如下:
1.確立我國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制度。我國應結合自身國情及相關司法實踐,合理借鑒各國關于涉外管轄權方面的立法規定,完善涉外民事管轄權的法律規則。這既體現了公平合理原則,又有利于促進國際間的司法協作。
2.完善刑法中的域外適用條款。雖然刑法第六至第九條的規定,確保了中國可以追究絕大部分域外行為的刑事責任,但這些條款中也有一些限制。如根據刑法第八條規定的保護性管轄,外國人在我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公民犯罪的,我國可以行使管轄權,但是有兩條限制:一是這種犯罪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的最低刑必須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應受到處罰。
此外,我國重視刑法在國內發揮預防和打擊犯罪的功能,卻忽視了其在國際關系中應發揮的功能,沒有將國際罪行轉化為國內刑法中的罪行,缺少國際化銜接。建議我國刑法將滅絕種族罪、海盜罪等國際犯罪,轉化為國內法上的犯罪,在第九條的規定中將國際法確認的可以行使普遍管轄權的國際犯罪納入其中。同時,我國也應加強與其他國家之間的刑事司法協助與合作。
3.在金融外匯、反壟斷等領域完善國內法域外適用規則。考慮在證券法、反壟斷法、外匯管理條例等經濟領域,確立國內法域外適用的明確規則。明確我國對涉外經濟案件的管轄權,能夠更好地保障我國企業在境外的經濟利益,有利于平衡國際貿易關系和完善全球治理體系,使中國逐漸實現被動應付到主動掌控的轉變,提升國際話語權。
美國“長臂管轄“的概況及實踐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世界各國的聯系越來越緊密。在國際形勢日益復雜的環境下,美國憑借其世界第一經濟體和軍事強國的地位,利用“長臂管轄”來保護美國的利益。美國“長臂管轄”的實踐如下:
1.《爰國者法案》:2011年“911事件”后,美國通過了《爰國者法案》,初步形成了覆蓋全世界的金融反恐融資監管體系。該法案以防止恐怖主義為目的,擴張了美國警察機關的權限,取消了執法機構信息情報收集方面的嚴格限制;美國政府可以不受法律約束,監聽、調查每一個人的信息;建立了信息情報共享的集權體制等。
2.《反海外腐敗法》:1977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反海外腐敗法》。該法案旨在通過嚴格的屬地管轄方式,防止商業賄賂對美國國內經濟帶來的負面影響,即只要發生在美國境內的行賄案件,不論何種行賄主體及對象,都可以構成這部法案所規定的犯罪。
3.《多德-弗蘭克法案》: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后,美國出臺了《多德-弗蘭克法案》。為加強金融監管以及對本國投資者的保護,該法案對境外相關金融機構實施“長臂管轄”。
4.《1974年貿易法法案》的“301條款”:“301條款”,即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三百零一條,是對外國立法或行政上違反協定、損害美國利益的行為采取單邊行動的授權條款。美國通過國內立法的形式要求外國政府對美國的知識產權提供有效保護,否則可以單方面對相關國家施以貿易懲罰措施。
5.美國出口管制法:美國出口管制法有三個重要的法律淵源,即《出口管理法案》《出口管理條例》與《經濟制裁條例》。這三部法案的核心是任何企業不得將美國生產的管制設備,比如醫療、計算機、軍事等高新技術行業設備,出口到美國禁運的國家,同時不允許任何企業破壞美國的金融制裁。違者將采取剝奪出口權、行業禁入、巨額罰款等措施,甚至會對企業法人追究刑事責任。
6.《云法案》:2018年,美國國會通過《云法案》,要求任何在云上存儲數據的公司需應要求將數據轉交給美國政府,只要這些公司在經營活動中與美國發生足夠的“聯系”,就落入美國“長臂管轄”的范圍。任何在美國經營、在美國為客戶提供服務的公司或者位于美國境內但是數據中心在境外的公司都可能受到《云法案》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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